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商洛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市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涉及的所有公務用車(含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即經批準保留的車輛和應核減取消的車輛。
第三條 按照《商洛市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于上報公車改革有關信息的緊急通知》(商車改發[2015]1號)要求,經初步摸底,市級各車改單位現有各類車輛753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341輛,執法執勤用車412輛(含公安商州分局及其派出所,工商商州分局及其工商所)。
第四條 從嚴控制保留車輛,實行編制管理。車改后,僅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車輛及其他車輛。市本級保留公務用車111輛(不含執法執勤車),其中保留到單位23輛;劃撥到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管理,再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委托市交投汽車運營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服務公司”)運營管理88輛。
第五條 機要、通訊、應急等保留到單位車輛的管理。市本級單位經批準保留23輛機要、通訊、應急車輛,具體是: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用車各1輛;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各1輛機要通信和3輛應急公務用車,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各1輛機要通信和2輛應急公務用車,四套班子各1輛視察、調研用車,市人大、市政協、市老干局3個老干部服務機構各1輛服務用車。經批準保留的機要、通訊和應急車輛,仍由原單位管理使用,原管理辦法不變。涉及車輛安全、運營、日常管理、司勤人員工資、出差費用補助等費用支出全部由原單位承擔。
第六條 保留到機關事務管理局車輛的管理。為保證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的需要,88輛車劃撥給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委托服務公司管理。具體規定如下:
(一)選定車輛的辦法是,由車改單位申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和服務公司根據車改單位意見,選定車況好、不超標的車輛報市車改辦審核確定。
(二)各車改單位于2015年6月26日前,將保留到機關事務管理局的車輛以及隨車司機安排到位,并由司機于6月27日上午將車集中到行政中心指定場地,與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及服務公司現場辦理車輛交接手續。從2015年6月30日起,單位公務用車及司機統一由服務公司調度安排。
(三)辦理資產移交及劃轉手續。劃撥到機關事務局管理的88輛車,由市財政局統一出具資產調撥文件,將車輛由原使用單位劃轉到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車管所將車輛過戶到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名下。
(四)劃撥機關事務局車輛的管理。劃撥的88輛車按編制管理,由市財政按每輛車每年5.8萬元的費用標準預算列支給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再由市機關事務管理局按季度撥付給服務公司。服務公司承擔車輛安全、日常管理、車油車修等相關費用。服務公司要加強車輛管理,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每月向市財政局和市機關事務管理局報送財務會計報表。市機關事務管理局以及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要加強對服務公司的監管。(未完待續)
第七條 執法執勤車輛的管理。市級各執法執勤部門(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紀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督、農業、林業、水利)按編制數的60%予以保留,其中公安商州分局及其派出所,工商商州分局及其工商所,按現有編制數的70%予以保留使用,其余車輛全部取消。經批準10個執法執勤部門保留車輛嚴格按《商洛市市級機關執法執勤用車制度改革管理辦法》執行,取消車輛按一般公務用車的處置程序進行。
第八條 劃撥服務公司車輛的管理。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市車改辦和服務公司從市級剩余車輛中,挑選車況相對較好的一般公務用車150輛劃撥到服務公司,作為政府對服務公司的資本投入。服務公司要確保政府投入資本的保值增值,并按月向市財政局報送會計報表,接受政府監督。